責任局長應受制約
自從香港回歸祖國後,由董建華時代開始,新上任的特區行政長官都會親自籌組一班可以帮助以特首為主導的特區政府進行施政的責任制司局長領導班子。以這種形式出現的架構,與以其它形式出現的架構一樣,都一定有其利的一面以及有其弊的一面,但關鍵在於,如何能夠很好地發揮有利的一面以及有效地减輕有弊的一面呢?
從回歸至今香港特區所經歷過的慘痛經驗教訓來看,大部分責任制局長之所以「外行人做非內行事」以及「應為之而不為、免為之而力為」而搞到香港入「天翻地覆、鬼嚎民哭」的退敗境地,其中有一大原因是由於「責任制」的實行在設計上已經存在有好大的先天錯漏。因為,好像周一嶽這樣的垃圾廢柴局長,在工作上亳無好的表現,在本業上亳無好的建樹,在職責上完全沒有做好應有的本份,好像其中搞到香港醫療服務急劇大倒退的慘情更是天怒人怨,但做為「責任制局長」的他卻完全無須負上任何責任,起碼無須被擺職以及扣薪酬,可以無惊無險地「霸住個位」「做到收工」,更可以在退休前在電視機的畫面上亮亮相,装模作樣扮專家,說三道四亂指點,試問這是什麼樣的「責任制」?!
大家可以想像得到,如果由特首所籌組的新領導班子只是換湯不換藥地新人換舊人,不從最根本的「責任制設計上」去堵塞漏洞糾正錯誤,特區政府的運作將會重蹈覆轍,繼績由「外行人來做非內行事」以及「應為之而不為、免為之而力為」,任何一個司局長做得差甚至「搞亂檔」都完全無須負上任何責任,而且還可以繼績「高薪厚祿好輕鬆,無惊無險等收工」,特區將會變得越來越糟,越來越亂!
為今之計,應該及時亡羊補牢!
既然名曰「責任制」,就應該有名副其實的「相關責任制約」,當有責任制的司局長不能勝任時就應該即刻下台,另換新人。另外,薪酬方式亦應該重新「設計」以配合上「責任制」,例如每月的薪酬是三十萬,就應該「設計」為每月的薪酬為二十萬,如果每做滿了一年就可以另取每一個一百二十萬的「年度獎金」,如果半途被擺職的話,就只能支到所做月份的薪酬,完全沒有資格支取一百二十萬的「年度獎金」。(這只是提供參考的其中一個方法和假設數字。)
這樣,好處就凸顯出來了:
第一,有能力的司局長必有責任感而全情投入,全力以赴。
第二,沒能力的司局長必被拉走,不會「阻住個地球轉」。
第三,有能力的領導班子必能帶領香港走出困境、創出新局面。
第四,納稅人「條氣順」,民怨從而逐步减輕减少。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這種真正的「責任制」可以為整個特區重新帶來「不能勝任或者做錯事的人都必需自己真正負上責任」的正確官風與民風!
之前完全無需負上任何責任的所謂「責任制」,為我們的下一代樹立了一個極壞的榜樣,例如有很多官員在做錯事後就只是站出來說一聲「這件事我應該負上責任」就算了,可以高官照做、高薪照支,無須受到任何的懲罰。這種負面的言傳身教,已經令整個香港社會形成了一股相當不好的病態風氣,就是在做錯事之後只要說一聲「我會負上責任」的字句就等於是負上責任了!真是可悲可笑!
多年來的事實告訴我們,如果這種已經出現偏差的責任制不從根本上去改變,任憑梁振英先生有多完美的「幾司幾局」重組變化同樣都會問題多多的!
真希望香港會變好,但迄今為止都還看不到有好的曙光,… …
譚 倫
二零一二年六月廿六日